問題詳情

39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公職人員?

(A)總統、副總統
(B)政務人員
(C)公立大學教師
(D)公立大學校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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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A)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B)政務人員。四、(D)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