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乙、丙三人合夥開餐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夥事務之執行,應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為之
(B)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論是否受有報酬,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之
(C)合夥未定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皆得隨時聲明退夥,但應於 3 個月前通知
(D)合夥人之表決權,應依其出資之多寡比例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2564
統計:A(356),B(169),C(106),D(60),E(0)

用户評論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民法第671條第1項)。(B)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672條參照)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民法第671條第1項)。(B)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672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