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第709條之9(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之處理)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Damaris】評論
(B)、(C)民法上並無如此規定,其敘述錯誤。(d)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應由乙、丙自由為之,甲不得強制其免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