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26 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我也看沒有,326條是不是指:對被告恐嚇說:再不還錢就去告你.結果真的不還錢,結果真的去自訴.(但不是真心要告,只是藉告訴的程序希望對方還錢),這時法官摸摸頭說:別告了吧.如果聽了法官的話撤回自訴之後,就不能再提起告訴.(但如果同一筆借款的其他債權人提起告訴,那可不關我的事) 是這樣嗎?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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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26 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看完整詳解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我也看沒有,326條是不是指:對被告恐嚇說:再不還錢就去告你.結果真的不還錢,結果真的去自訴.(但不是真心要告,只是藉告訴的程序希望對方還錢),這時法官摸摸頭說:別告了吧.如果聽了法官的話撤回自訴之後,就不能再提起告訴.(但如果同一筆借款的其他債權人提起告訴,那可不關我的事) 是這樣嗎?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