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土地所有權人因徵收之殘餘地,依規定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下列何項申請之期限為正確?
(A)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
(B)於徵收完畢二年內
(C)自徵收通知之日起三年內
(D)自徵收公告期滿三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2768
統計:A(224),B(14),C(28),D(30),E(0)

用户評論

Peter Hao】評論

這提問的是 土地法...不是土徵條例....但如果 題目仍然是問這樣 但選項有 土徵條例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OR土地法的答案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當然優先適用 土徵條例!!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217條(殘餘地之一併徵收)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6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一併徵收之要件、程序及期限)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Ⅱ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Ⅲ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