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i Ch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者,其前後之勞動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至少應逾【90日】。.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勞雇雙方於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有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臨時性工作】為定期契約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例如,百貨公司因舉辦特價活動,而雇請勞工發送廣告傳單。為定期契約於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而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已超過90日,中間僅間斷工作30日,此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短期性工作】為定期契約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如,公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