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其負連帶責任,性質上屬於: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中間責任
(D))絕對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8711
統計:A(90),B(110),C(386),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中間責任=僱用人要證明已盡防止之義務,否則要連帶賠償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Q:何謂「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中間責任」與「衡平責任」?請就民法之規定,舉例說明之。A: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如民法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

【用戶】Emma Lin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民法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