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s112303212】評論
《國籍法第11條》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參考資料
【歐冠吟】評論
請注意!第11條已修正第 11 條
【憂鬱王子】評論
國籍法第11條自願、外國父母養父母為取得同一國籍隨同至國外生活、外國人之配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