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races03w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 第3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國籍法第9條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國籍法第6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高級專業人才(第5條第4款)常會和第6條殊勳歸化混淆,要注意!!!第25條第3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20歲、品行端正、相當財產+技能、符合我國利益),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 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國籍法第6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