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2689972】評論
第十四條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6月5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施行。
【Betty】評論
國民年金開辦後原本已經在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3,000元的人,於國民年金開辦後,由本局改以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名義繼續發放,按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另國民年金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增列第54條之1,自101年1月起給付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另自105年1月起調整為3,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