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有關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
(B)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C)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D)違禁物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5172
統計:A(19),B(266),C(70),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下列有關主刑與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從刑之種類只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B)主刑之種類有四種,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罰金 (C)被宣告死刑者,無須宣告褫奪公權 (D)褫奪公權必須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99年 - 099年 關務人員考試三等#3232答案:D104年12月修正刑法將沒收改為主刑,並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A) 從刑:1.褫奪公權。B) 主刑:1.死刑。2.無期徒刑。3.有期徒刑。4.拘役。5.罰金。6.沒收。7.追徵。C)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38條有修正了喔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修正後新增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 (1)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2)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3)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則將犯罪所得擴大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 38-2 條 前條犯罪所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