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en Huang】評論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五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二、公共危險物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三、殯葬設施
【范君子】評論
孟母三遷....
【Chellé Shen】評論
也是記得沒有"特種行業",但是仔細想想:與特種行業為鄰好像也不妥耶~
【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5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