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煒】評論
可以調解 1民事事件2告訴乃論之形事案件1***分述如下:(一)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犯罪被害人的告訴,只是偵查開始的原因。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僅是偵查的起因,也是訴追的條件,因此未經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起訴,如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法院也因其欠缺追訴條件而應判決不受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wolf08120852】評論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何謂調解程序?〗
【伊藤 107初等一般行政上】評論
家暴性侵不得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