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JUSTDOIT】評論
郵政法第三章第22條(投遞與退還)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答案應為D並非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嘉嘉】評論
第 22 條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