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da Huang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保全制度,是為確保債權人之民事訴訟結果能獲實現為目的之權宜制度。保全執行包括假扣押執行與假處分執行而言,其分類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分為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三種。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並且根據該裁定來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
【用戶】Mark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假扣押是「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假扣押的目標就是「金錢」,也可以將扣押物品透過變賣、拍賣的方式轉換成金錢。二、假處分則是對「金錢以外」之請求先為保全之強制執行。所謂「金錢以外的請求」如:禁止處分不動產上的權利、防止權利義務現狀的變更、命令或禁止進行一定的行為等。在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必需先取得「假處分裁決」作為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假處分執行。三、假執行的性質則大不相同,假扣押、假處分只是將財產暫時凍結,而假執行是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經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未確定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判決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