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孟子曰:「(6)者,善言也;(7)者;善道也。君子之言也,不下帶而道存焉。」
【題組】6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7638
統計:A(65),B(103),C(724),D(1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訴訟代理人、祭祀公業之當事人能力

用户評論

【用戶】陳世忠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 錯的原因是,實體法上,他是限制行為能力,訴訟法上,就沒有訴訟能力(但仍有當事人能力)即使經授權處分某一項財產,僅在該處分的行為有行為能力,不及於訴訟的這件事。B 錯的原因是,實體法上,他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其獨立營業範圍內,有行為能力,既然是其範圍內有行為能力,在訴訟法上,在獨力營業範圍內,也就有訴訟能力。就可以單獨打官司。C 是對的D 錯的原因是,訴訟上仍然要把他們列為當事人。有權力能力,有當事人能力。 甲(未成年),乙(未成年但有獲法代許可),因契約爭執,如果要訴訟, 甲雖然未成年,沒有訴訟能力,但他們也是人,當然有當事人能力,所以仍然 要把他們列為當事人,只不過要請該法代來打而已。 

【用戶】黃威碩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764號案由摘要:終止收養關係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04 月 10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8 卷 2 期 344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69、584、588 條  ( 75.04.25 ) 民事訴訟法 第 569、584、588 條  ( 79.08.20 ) 要旨:(一)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八條準用第五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由養子女起訴者,應以養父母為共同被告,其當事人方為適格。本件被上訴人以受養母即上訴人虐待為理由,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未併列其養父陳勝男為共同被告起訴,其被告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應認被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評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稍後因契約履行之爭議,甲得為原告自行提起訴訟,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理 (須)(B)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經營雜貨業,甲與乙訂立雜貨買賣契約,稍後因契約履行之爭議,甲仍須法定代理人代理始能進行訴訟  (不須)(C)限制行為能力之養子女,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有訴訟能力 (O)(D)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乙訂立買賣契約,稍後甲、乙因契約履行之爭議,若欲訴訟,甲不得為當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為甲進行訴訟   (得為當事人)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評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稍後因契約履行之爭議,甲得為原告自行提起訴訟,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理(X;甲無訴訟行為能力,不得自行提起訴訟)(B)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經營雜貨業,甲與乙訂立雜貨買賣契約,稍後因契約履行之爭議,甲仍須法定代理人代理始能進行訴訟(X;甲有訴訟行為能力,得自行提起訴訟)(C)限制行為能力之養子女,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有訴訟能力(O)(D)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乙訂立買賣契約,稍後甲、乙因契約履行之爭議,若欲訴訟,甲不得為當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為甲進行訴訟(X;甲得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