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hen Laio】評論
26.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Wendy Chiu】評論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Jie Hsieh】評論
直轄市: 法規、縣(市): 規章、鄉(鎮、市): 規約。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鄉約直法縣章(相約執法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