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4049
統計:A(8144),B(892),C(839),D(78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6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第7項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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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單位名稱已更改,再煩請更改題目。欲更正:原題目: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欲更正: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第十二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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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修改成為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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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二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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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單位名稱已更改,再煩請更改題目。欲更正:原題目: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欲更正: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第十二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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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修改成為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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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二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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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單位名稱已更改,再煩請更改題目。欲更正:原題目: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欲更正: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第十二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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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修改成為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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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二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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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修改成為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何種處分,並通知交通部?(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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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二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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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 部分(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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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 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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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12 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A)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B)三、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C)(D)四、其他必要之處置。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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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12 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A)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B)三、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C)(D)四、其他必要之處置。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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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 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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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B)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 部分(C)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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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12 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A)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B)三、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C)(D)四、其他必要之處置。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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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B) 暫停所有郵政儲金匯兌業務(C)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職員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D)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職務或永遠停止其執行相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