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 Muyin】評論
第十一條之一(審閱期間)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Boyce Shen】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
【不放棄!】評論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