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以下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謂住戶?
(A)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B)公寓大廈之承租人
(C)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爲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D)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之所有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7202
統計:A(29),B(18),C(552),D(10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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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已上榜)】評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