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刑法有期徒刑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幾年?
(A)15 年
(B)20 年
(C)25 年
(D)3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38095
統計:A(3),B(5),C(3),D(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