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未於幾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應對方案,並進行協商,為無正當理由?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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