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保險人與要保人締結第二章所定保險契約時,應提供委任保管契約內容,並依該保管契約內容將第一項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二項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二、保險人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 簿資產交由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內 或國外保管機構予以保管。附表一【國內及國外保管機構適用】、【國外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適用】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信用評等等級Fitch, Inc.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