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法律上的效果不包括下列何者?
(A)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B)行政上的罰鍰
(C)行政上的申訴、訴願、行政程序
(D)行政上的停業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7312
統計:A(78),B(6),C(82),D(445),E(0)

用户評論

【用戶】Kai-Wen Ch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Ying S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c不能呢??   為什麼雇主對求職者的....可以訴願??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