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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 (B)合併議案必須經股東會同意通過(C)反對合併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D)反對合併的債權人並無任何救濟方法【100初等考試-人事行政-法學大意】解析:(D)公司法第319條規定:「第73條至第75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公司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法第74條規定:「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修改成為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 (B)合併議案必須經股東會同意通過(C)反對合併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D)反對合併的債權人並無任何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