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vin Chiang】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QQ要上榜~】評論
自行草擬:so科長為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得自行草擬。(不用提議就可以擬定)人民或團體:有提議權。
【lovepeace0120】評論
行政程序法152條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