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下列關於行政行為處理期間之規定,何者有誤?
(A)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B)行政機關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C)行政機關因天災,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處理期間重新計算
(D)行政機關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該人民得提起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6006
統計:A(175),B(161),C(3057),D(1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行政程序法有關時間之規定
用户評論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第 51 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