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陳普考】評論
比如自己去衝撞拒馬想證明你有多愛台灣
【love0818z】評論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正確)舉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