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答力】評論
平等原則(行程法§6):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又可發展出:1.禁止咨意原則:即個案上禁止違反事務本質之差別對待。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外部人民事務之處理,如無合理理由,應受內部合法行政慣例之拘束。3.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亦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例如要求比照違法之申請許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