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那】評論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施用毒品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遺棄、虐待、剝奪受教權、行乞...(相關犯罪的行為)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