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評論
以下為 2013 年 9 月 2 日「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所公佈一、學習障礙定義: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二、鑑定基準: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Chih Shu】評論
學習障礙的成因與影響(一)學習障礙的成因學習障礙的真正成因至今仍不甚明確,實徵研究也尚無定論。一般而言,造成學習障礙者中樞神經功能異常的原因,包括基因遺傳和發展階段的腦部病變;發展階段的病變方面,則包括產前、產中、產後各階段對腦部發育之不利因素所致,例如:產前母親營養不良、服藥不當、酗酒磕藥等;生產過程中嬰兒腦部出血或是缺氧受損、早產;產後疾病感染(如腦膜炎)、腦血管疾病、意外傷害、鉛中毒等也會造成腦傷或腦功能失調。茲依機體因素、生化因素、遺傳因素、環境因素等四方面簡要說明如下:1、機體因素-腦部功能異常說機體因素主要包括:腦傷、腦功能失常及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失常。約有20%的學習障礙者具有來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