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DD】評論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什麼是仲裁?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不向法院訴訟,而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 叫做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判斷是非,最後對當事人雙方作成發生拘束力的判斷。這種解決紛爭的方法可以疏減訟源,晚近在各國愈來愈流行,而且愈來愈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與鼓勵。什麼樣的爭議可以仲裁?凡依法雙方當事人有權可以和解的有關現在或將來的任何民事上爭議,都可透過仲裁解決,範圍非常廣泛。仲裁和調解有何不同?仲裁與調解都是透過當事人遴選由他們所信賴的公正第三人解決紛爭的方法。二者...
【林宗佑】評論
所以125之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是採狹義,不包含訴願決定嗎?那有含公懲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