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有二個物體,質量分別為 2 kg 與 8 kg,靜止置於光滑桌面上,假若以 156.8 N 之力作用於 8 kg 之物體,同時以 19.6 N 之力作用於 2 kg 之物體,兩物體皆從靜止開始於同一方向加速,試求二物體移動後相距 10 m 所需時間為多少?(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6266
統計:A(71),B(45),C(918),D(114),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85 條 通緝書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19-4 條  I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II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79條 (受命法官之指定及其權限)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19-1條 (證據保全之聲請)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 證據保全 相關法條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得聲請證據保全之人:辯護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