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rtysdfgh135】評論
(D)對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
【高涵謙】評論
第 12-1 條(A)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B)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D)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第 12-2 條(C)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