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甲之配偶早亡,有乙丙丁3名子女,其中乙與A結婚,有兩子X及Y,丙丁則尚未結婚,甲有財產3000萬元。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死亡時,其子丙已先死亡時,則甲之遺產由乙丁繼承
(B)甲死亡後,其子乙因悲傷過度亦於1個月後死亡,則甲之3000萬元遺產,由丙、丁各繼承1000萬元,剩餘 1000 萬元由 A 及 X、Y 共同繼承
(C)甲死亡前,其子乙已先死亡時,則甲之 3000萬元遺產,由丙、丁各繼承 1000 萬元,剩餘 1000 萬元由A 及 X、Y 共同繼承
(D)甲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6687
統計:A(46),B(156),C(376),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高偉倫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乙已先死故其應繼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故a無繼承權如a要有繼承權要乙於甲死後再死甲已取得繼承權的情況下才能取得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