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調解 :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方案仲裁:雙方當事人合意向縣市政府申請,並選任第三者就該爭議調查之後作成仲裁判斷,該仲裁判斷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拘束力 (強迫雙方接受)
【天地】評論
因為有事先提起刑事訴訟?所以才是"和解"?
【Vivin Wu】評論
和解 由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方法,可分成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訴訟上之和解,可以產生終結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之效果,同時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訴訟外之和解則僅具有民法契約之效力。調解讓各有關人士共同謀求辦法,解決爭端。能找出令雙方滿意的共同基礎去解決爭端,使他們不再受爭執所困擾。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可以說出自己的看法,使雙方能更瞭解對方的立場,消除彼此因錯誤推斷或不確資料而生的誤會,徹底改變雙方的態度。對調解與和解的認知:「調解」是一個過程,如果調解不成,可以進行下一步的民事或刑事訴訟。「和解」是一個結果,調解一旦成立,之後的訴訟程序就終止了,當事人不能再提起告訴。依本題指出「小李則放棄對老王提起刑事訴訟」,訴訟程序已經終止,就是「和解」。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00215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