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Yi Wu】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由各所屬「政黨」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中選會領取。
【Aimee Kung】評論
(B)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C)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羅慶興】評論
3分之130元
【derek801204】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