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洗拿】評論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遵守三項指導原則:1.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禁止違反公共利益原則)(民法148條第1項前段)2.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148條第1項後段)3.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就一般而言,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免對義務人或他人造成不利益之結果,必須在主觀上有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始構成權利之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