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下列何者,非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作為裁罰依據?
(A)意圖媒合性交易,在公共場所刊登廣告
(B)未經許可,從事性交易
(C)未經許可,媒合性交易
(D)意圖性交易,在公共場所拉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079
統計:A(639),B(79),C(115),D(66),E(0)

用户評論

roc88109】評論

社維91-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    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    適當之距離。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

Summerbaby Ha】評論

a已經犯刑法了吧

阿答力】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Hyuna Lily】評論

依據刑法第231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一下罰金。以詐術犯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