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anessa Ts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十四條之一(離職後兼職之限制)【相關罰則】§22-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條有關離職後任職營利事業之規定時,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 100元以下罰金:(A) 1 年以下 (B) 2 年以下 (C) 3 年以下 (D) 4 年以下~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條 ( 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服務法第 22-1條 ( 違反離職後職務迴避之處罰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 14-1條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