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於行為時尚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B)本罪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情形
(C)須於任職後履行職務上的承諾
(D)本罪之處罰,得依所準用之受賄罪減輕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6135
統計:A(928),B(543),C(741),D(2456),E(0)

用户評論

【用戶】賴國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 123 條 準受賄罪 並無減輕處罰之規定。

【用戶】Dora:考上即捐贈vip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樓樓上,不是不違法,是如同樓上說的不適用法條,要用準受賄罪。

【用戶】苦海無涯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23條(準受賄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這條是處罰客體是還未當公務員或仲裁人,也就是說如果A在選舉時間(當下並非公務員身分)收受賄賂B的錢,A如期選上,則A該當本罪但是如果A沒有選上,是否有處罰學術跟實務上有爭議,有認為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是客觀構成要件,如果你之後選不上,則不會該當此罪另一派是認為是客觀處罰條件如果是客觀處罰條件,不管你後來有沒有選上公務員,在選舉期間收受賄賂也會該當此罪(處罰賄賂行為),好像學說跟實務上有也趨近這邊,較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