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1)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2)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兩個法規衝突嗎?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個人見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與國民教育法就專任教師編制上確有不同,若題目有指出法規名稱,應依該法規內容作答。如無指明法規,國民教育法屬法律位階,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屬命令位階,宜依國民教育法作答,當然也有疑義的空間。
【用戶】ti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1)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2)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兩個法規衝突嗎?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個人見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與國民教育法就專任教師編制上確有不同,若題目有指出法規名稱,應依該法規內容作答。如無指明法規,國民教育法屬法律位階,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屬命令位階,宜依國民教育法作答,當然也有疑義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