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圓】評論
按,民法第805條第2項之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Peter Chung】評論
臺灣最美的風景是人,依照修正前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不過近年卻發生多起拾得人強行索取報酬,反讓失主陷入困境,因此修法,將請求報酬的上限由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如果報酬有失公平,也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Han17】評論
雖然答對了,但好奇這不是法緒的考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