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da】評論
系爭規定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如欠缺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為跟追行為者,即應受系爭規定處罰。
【Wabing Wan】評論
而處罰無正當理由有人能幫我解釋這句話跟明確性有何關聯?
【龍】評論
給3F 而處罰 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 這樣應該比較清楚
【Peter Chung】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