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圓】評論
保險法第三條定有明文。
【劉家名】評論
這是保險法,並非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類
【rurumi757】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 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 務。 第 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