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YA】評論
四大法學研究學派:實證法學派、自然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及自由法學派古典自然法論並與「天賦人權」、「社會契約」等學說結合,反對封建、教會與民族壓迫,認為依靠人類的普遍理性,可制定出詳盡的、人類普遍適用的法律或法典等,另外,古典自然法學派中顯現的兩種不同傾向,其一是以霍布斯為代表的國家主義、絕對主義傾向,認為國家本身就是目的,個人必須絕對服從國家及其制定的法律;其二是以洛克與孟德斯鳩為首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傾向,認為國家權力不是絕對的,國家和個人都應服從法律,法律保障個人權利,不受國家權力非法侵犯。現代的自然法論,例如美國法理學家富勒(Lon Fuller)的程序性自然法學說:富勒在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
【天天】評論
社會法學派:維護社會利益為目的
【Sony Lin】評論
三、法學的派別法學因研究的方法不同,所以有不同的派別,介紹如下:(一)分析法學派:分析法學派(Analytical School of Law)以分析現實具體法律現象,並闡明其成分組織,使認識法律之共通觀念為其研究方法。因此,他不是研究「法律應具備何種內容」,而是研究「法律是什麼內容」。近代之分析法學肇始於十二世紀的義大利註釋學派(Glossators),至十九世紀勃興於英國。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將自然法與立法論排除於法學範圍之外,完全以經驗法學為基礎,3而確立分析法學,他分析法律與道德之區別,認為「惡法亦法律」,因此遭到自然法學派的嚴厲批判。(二)歷史法學派:歷史法學派(Historical Jurisprudence)又稱沿革學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