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組織法
(B)行為法
(C)救濟法
(D)組織法兼有行為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5525
統計:A(1145),B(708),C(28),D(689),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570號解釋理由書「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Peter Chung】評論

  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  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機關,依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