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 甲(住臺北市)、乙(住臺中市)、丙(住臺南市)、丁(住臺東市)共有土地一筆(坐落宜蘭市),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擬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任向臺中、臺南或臺東等地方法院起訴
(B)甲僅得向宜蘭地方法院起訴
(C)如丁不願為原告,亦不願為被告,甲起訴時得僅列乙、丙為被告
(D)甲起訴時,應按共有土地之全部交易價額核計裁判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5122
統計:A(3),B(155),C(1),D(5),E(0)

用户評論

【用戶】Lev Corad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本題為不動產分割涉訟,為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