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爛醉狀態雖為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但由於原因自由行為法理,仍無法依19III阻卻276罪責。甲成立185-3醉態駕駛(公共安全法益)與276過失致死(個人生命法益),兩罪乃數行為侵害數法益,依50數罪併罰。答案應為C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就§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276I過失致死罪的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要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酒醉駕車罪及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被告前開所犯二罪,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行為互殊,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2011年11月8日修正11月30日公布[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1月)#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條文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