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on Lu】評論
甲是不是可以依共謀共同正犯而同負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之刑責?共同正犯係處罰共同實行者,復因甲並無共同實行,但乙丙丁乃結夥三人加重竊盜之既遂(加重竊盜是必定成立的,因「機場」亦為加重條件),突然冒出一個「普通竊盜罪」不知是如何解釋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